软件购买
-
说明1:综合管理平台系列软件
- 可任意选配“天纵企业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应用系统。
- 一次性选购多款系统,将享受价格优惠,折扣根据系统多少计算。
- 系统根据用户数授权,1个登录账号算1个用户。
-
说明2:其他独立软件
- 独立软件指未集成其他软件的单个软件。
- 系统根据用户数授权,1个登录账号算1个用户。
-
说明3:有关服务的说明
- 二次开发:据用户需求计算二次开发工量(工作日),按工作日数计算开发费用。
- 上门服务:食宿费+交通费+人工费。
- 远程服务:一年内免费,一年后根据物价和社会因素再签服务协议。
- 服务价格会根据物价水平情况调整,具体的金额以销售合同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应用软件系统和技术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应用软件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含__个服务端___用户(在本系统用户管理表中登记的用户数)。
第二条 本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软件应用及实施范围
本合同所述软件系统应用范围为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款项。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乙方责任:
2.1乙方向甲方保证提供所售正式版软件;
2.2乙方收到甲方汇款或汇款凭证后3日内用邮件快递提供如下材料:应用系统完整的软件程序、软件教学片、操作手册。
第六条 服务条款
乙方应用软件在甲方正式运行后,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热线电话支持服务:
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00---下午5:00)内,可获得乙方售后服务中心电话(或传真)支持服务,解答应用软件产品应用问题。
例如:录入数据出错、不能打印报表等。
2、远程技术支持:
甲方在应用中遇到问题无法判断时,可以申请做远程技术支持;乙方服务人员通过因特网登陆客户主机,进行故障诊断和排除。
例如:应用显示不能链接数据库,不容易判断问题在哪,服务人员通过远程登陆甲方主机找出故障,解决问题。
3、软件更新服务(限于同版本之间):
甲方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来解决,我公司会通过互联网或者Email向甲方提供软件更新。
例如:我们的软件已针对某个问题进行了更新,而甲方那里因为没有更新还存在一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对软件做更新来解决问题。
4、现场支持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到甲方现场支持,帮助甲方解决在应用乙方软件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服务;本服务为收费服务,相关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支付给乙方每人每天1000元的人工费用。
例如:实施初期系统安装和培训,甲方自己无法解决,而需要现场支持。
服务期满后,如果甲方仍需要服务,则另行协议。
第七条 知识产权
此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及版本,归乙方独有,甲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所购买应用软件系统的永久使用权,但只限于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应用范围。甲方保证保护乙方软件版权,维护乙方的利益:不拷贝不扩散此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信息保密
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服务细节,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事件,或其他发生的后果是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亦不能避免,并直接影响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事件,统称为“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造成的义务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均不应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对方可选择延迟履行合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由于受阻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受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推迟交付软件,超出约定时间3天的,自约定之日起,每延迟1天交违约金300元整。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就此软件已付的货款的20%
2、如甲方延迟支付相应款项,每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延迟支付款项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支付款项部分总额的20%。迟延支付期间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双方的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如果上述通知送达后三十天内不能解决该争议,在三十天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要求、通讯和指示均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邮寄方式通知的,在邮寄其五日内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机接通并且接受方确认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的,在通知发出后24小时并经对方确认后视为送达。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此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均须经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书面形式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形式。
2、本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章后立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传真件有效。本协议生成与双方事前所签订传真件的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应用软件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含__个服务端___用户(在本系统用户管理表中登记的用户数)。
第二条 本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软件应用及实施范围
本合同所述软件系统应用范围为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款项。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乙方责任:
2.1乙方向甲方保证提供所售正式版软件;
2.2乙方收到甲方汇款或汇款凭证后3日内用邮件快递提供如下材料:应用系统完整的软件程序、软件教学片、操作手册。
第六条 服务条款
乙方应用软件在甲方正式运行后,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热线电话支持服务:
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00---下午5:00)内,可获得乙方售后服务中心电话(或传真)支持服务,解答应用软件产品应用问题。
例如:录入数据出错、不能打印报表等。
2、远程技术支持:
甲方在应用中遇到问题无法判断时,可以申请做远程技术支持;乙方服务人员通过因特网登陆客户主机,进行故障诊断和排除。
例如:应用显示不能链接数据库,不容易判断问题在哪,服务人员通过远程登陆甲方主机找出故障,解决问题。
3、软件更新服务(限于同版本之间):
甲方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来解决,我公司会通过互联网或者Email向甲方提供软件更新。
例如:我们的软件已针对某个问题进行了更新,而甲方那里因为没有更新还存在一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对软件做更新来解决问题。
4、现场支持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到甲方现场支持,帮助甲方解决在应用乙方软件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服务;本服务为收费服务,相关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支付给乙方每人每天1000元的人工费用。
例如:实施初期系统安装和培训,甲方自己无法解决,而需要现场支持。
服务期满后,如果甲方仍需要服务,则另行协议。
第七条 知识产权
此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及版本,归乙方独有,甲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所购买应用软件系统的永久使用权,但只限于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应用范围。甲方保证保护乙方软件版权,维护乙方的利益:不拷贝不扩散此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信息保密
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服务细节,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事件,或其他发生的后果是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亦不能避免,并直接影响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事件,统称为“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造成的义务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均不应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对方可选择延迟履行合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由于受阻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受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推迟交付软件,超出约定时间3天的,自约定之日起,每延迟1天交违约金300元整。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就此软件已付的货款的20%
2、如甲方延迟支付相应款项,每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延迟支付款项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支付款项部分总额的20%。迟延支付期间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双方的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如果上述通知送达后三十天内不能解决该争议,在三十天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要求、通讯和指示均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邮寄方式通知的,在邮寄其五日内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机接通并且接受方确认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的,在通知发出后24小时并经对方确认后视为送达。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此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均须经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书面形式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形式。
2、本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章后立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传真件有效。本协议生成与双方事前所签订传真件的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